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指引及公益诉讼
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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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黑龙江省通河县人
一、生效法律文书监督
★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生效法律文书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 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提请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定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检察机关对行政生效法律文书提请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定情形?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在哪些情形下,检察机关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的期限的;
(八)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 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行政裁判文书、调解书;(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三)监督申请书;(四)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五)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上述材料均需按照申请监督案件的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情形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于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碍诉讼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碍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对象范围
审判人员是指在诉讼中承担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包括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
★ 申请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您好,请提前备好以下材料:1、监督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三、执行监督
★ 执行监督的情形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十)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十一)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十二)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十三)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十四)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十五)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 申请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您好,请提前备好以下材料:1、监督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四、支持起诉
★ 什么是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而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 申请支持起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您好,请提前备好以下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有关情况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证据清单)。
五、虚假诉讼监督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恶意串通,合谋伪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从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常见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案件相关的财产纠纷、房地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
★虚假诉讼的救济途径
途径一: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途径二: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虚假诉讼导致权利受损害的案外人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后,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 申请虚假诉讼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您好,请提前备好以下材料:1、监督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六、公益诉讼
★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经过诉前程序后,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针对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会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