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数据跑路开新径,检察救助惠民生
时间:2024-11-18
来源:本站
作者:陈龙
录入:通河发稿
“因为三年前的事,我家更不好过了,没想到检察院会主动联系我,你们的救助解决了我们家庭的困难生活,实在是太温暖了。”救助申请人潘某在收到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向通河县人民检察院表达了真诚的感谢。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潘某被同村村民王某用折叠锯砍伤头部,造成轻伤二级,王某被通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潘某未获得任何赔偿。通过大数据碰撞,这条司法救助线索很快进入检察控申干警的视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主动联系原案承办人并到潘某家中了解情况。
经审查,潘某父亲残疾,妻子与儿子存在智力缺陷,潘某靠打工维持生活,案件的发生让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控申干警即刻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完善救助材料,19个工作日后,潘某顺利收到人民币1万元救助款。
通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不断强化数字赋能,通过应用大数据模型开展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帮助困难群体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点燃他们的生活希望。
下一步,通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以数字检察赋能司法救助工作提质增效,深化推进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应用,及时发现并筛选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为其排忧解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以高质效履职当好“检护民生”答卷人。
检察官提醒
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二)救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